Tuesday 26 February 2013

英国道路交通法

第1条 鲁莽驾驶导致死亡
  因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死亡,是有罪行为。
  第2条 鲁莽驾驶
  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是有罪行为。
  第3条 粗心与轻率驾驶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多加小心,或不集中精力顾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是有罪行为。
  第4条 饮酒或药物影响下的驾驶或照管机动车
  (1)在道路上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正在驾驶或正在试图驾驶机动车者,正处于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不合格驾驶状况,为有罪行为。
  (2)在不影响第(1)项规定效力情况下,正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对机动车照管者,正处于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不合格驾驶状态,是有罪行为。
  (3)按照以上第(2)项规定,若某人证明,由于饮酒或药物影响,在对案件有决定影响的关键时间,境况使得他没有驾驶的可能性,他将不被看作曾经照管过机动车。
  (4)在判定是否存在第(3)项所提及可能性时,法庭可忽视对人的伤害及对车辆的损伤。
  (5)本条中,若某人正常驾驶能力正在削弱,则认为他当时是不合格驾驶状态。
  (6)当警察有理由怀疑某人正在或已经违犯了本条的规定,拘留他可不用拘留证。
  (7)当按第(6)项被授权拘留某人时,警察可进入(需要时可使用武力)任何被拘留人所在场所或警察有理由怀疑其所在的场所。
  (8)第(7)项在苏格兰不适用,不管为何目的。第(7)项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苏格兰法律中有关警察进入的准许条款的效力。
  第5条 酒精含量浓度超限状态驾驶或照管机动车
  (1)当某人在饮入了大量酒精以致其呼吸、血液,尿样中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限度之后,
  (a)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试图驾驶机动车;
  (b)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照管机动车,是有罪行为。
  (2)在某人被指控违反了第(1)项(b)段规定时,若证明某人当时已涉嫌违反规定,其呼吸、血液、尿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规定限度,以致已没有驾驶可能性,可作为其辩护理由。
  (3)法庭在判断是否存在第(2)项所提及可能性时,可忽略对其本人的伤害及对其车辆的损伤。
  第6条 呼吸测试
  (1)当着装警察有理由怀疑:
  (a)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正在驾驶或正在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者,其机动车正在运转,而其体内含有酒精或他已经违犯了交通规则;
  (b)某人曾经体内含有酒精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驾驶或曾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而目前体内仍含有酒精;
  (c)某人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曾经体内含有酒精驾驶或试图驾驶或者照管机动车,且机动车行驶时已经违犯了交通法规。
  按照第9条规定,警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份呼吸抽样,进行呼吸检测。
  (2)当遇到在道路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行驶的机动车负有责任的事故时,按本规则第9条规定,警察可要求有理由相信在本事故时间内驾驶或试图驾驶或照管机动车的当事人提供呼吸抽样进行呼吸测试。
  (3)当某人被接以上第(1)(2)项规定要求提供呼吸抽样时,可以在附近进行。若被按第(2)项规定要求时,提出要求的警察认为合适,也可以在警察指定的警察署进行。
  (4)当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提供呼吸抽样,是有罪行为。
  (5)在以下情况下警察拘留某人可不用拘留证:
  (a)某人提供的呼吸抽样检测结果证明其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标准;
  (b)某人没有按要求提供呼吸抽样供检测,而警察有理由认为其体内含酒精时。
  但当某人作为病人在医院时,不得按本条规定效力处以拘留。
  (6)当警察有正当理由怀疑某人涉嫌有伤害他人的事故,按第(2)项规定要求其提供呼吸抽样,或按第(5)项规定要拘留某人时,警察可以进入(必要时可使用武力)任何涉嫌人或被拘留人所在的场所或警察有正当理由怀疑其所在的场所。
  (7)第(6)项规定在苏格兰不适用,不管为何目的。第(6)项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苏格兰法律中有关警察的进入的准许条款的效力。
  (8)本规则中“交通违犯”是指违犯了:
  (a)《1981年公共乘客车辆法令》第二部分任何条款;
  (b)《198年道路交通法令》各条款;
  (c)《1988年道路交通违犯行为法令》第三部分以外各条款;
  (d)本法令除第五部分外各条款。
  第7条 供分析的抽样条款
  (1)在调查某人是否违反第4条、第5条规定时,警察可按照本法令以下各条款及第9条规定,要求某人:
  (a)提供二份由国务大臣批准的同一类型设
备采集的呼吸抽样,供分析;
  (b)提供一份血样或尿样化验。
  (2)按照本节提供呼吸抽样的要求只能在警察署进行。
  (3)按照本节提供血样或尿样的要求只能在警察署或医院进行,在以下情况下可不在警察署进行:
  (a)警察提出要求使人有理由相信,因医学的原因不能提供呼吸抽样或不要求提供;
  (b)当要求被提出时,第(1)项(a)段中所述类型设备不便在警察署使用,或为其他原因不能在那儿使用;
  (c)被怀疑违犯第4条规定,提出要求的警察被医师建议,被要求提供抽样者条件更符合药品抽样。
  尽管某人已经被要求提供或已经提供了二份呼吸抽样,某人仍然可被要求做本条所要求的抽样。
  (4)除做呼吸抽样外,还要做其他种类抽样时,由警察决定是做血样或尿样。但若从业医师建议由于医学原因不必做或不能做血样时,应做尿液抽样。
  (5)尿样需在要求提供尿样条款正在执行的一小时内提供且必须在提供以前尿样之后。
  (6)当某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本条要求提供抽样,是有罪行为。
  (7)警察在要求某人提供抽样时必须提出“他若不提供抽样则会被起诉的警告”的。
  第8条 呼吸抽样的选取
  (1)按照第(2)项规定,任何人按第7条规定提供的二种抽样中,着所取呼吸抽样中酒精含量低,则第1种省略。
  (2)若呼吸抽样中,酒精含量不高于50微克/100毫升时,提供此抽样者将被宣布提供第7条(4)项规定抽样。若再次提供的此类抽样酒精含量低,则不使用其他抽样。
  (3)国务大臣可依法采用呼吸中酒精含量的另外一种标准代替上述第(2)项所述标准。
  第9条 保护医院病人
  (1)当某人作为病人住在医院时,他将不会被要求提供呼吸抽样供呼吸检测,或提供其他抽样供化验,除非其主治医师提出建议时提出了此要求,并且:
  (a)要求是当时在医院提出的;
  (b)若从业医师在第(2)项所述场合提出反对时,要求不被采纳。
  (2)从业医师可能提出反对的场合为:当要求或提供抽样,或在需要抽取血样,尿样的情况下其第7条(7)项规定的警告对病人的看护和治疗不利。
  第10条 因酒精或药物影响被扣留
  (1)按以下第(2)(3)项规定,被要求提供呼吸抽样、血样或尿样者随后将被扣留在警察署,直至警察认为他在道路上驾驶或试图驾驶机动车不会违反本法令第4条、第5条的规定时为止。
  (2)若能使警察相信因其正常驾驶能力减弱或因酒精在呼吸、血液中的含量超过某限度,已没有驾驶或照管机动车的可能,则此人可不按本项规定被扣留。
  (3)警察须就此请教从业医师,某人是否因药物降低或很可能降低正常驾驶能力,且必须根据医师的建议采取行动。
  第11条 第4至10条的名词释义
  (1)本法第4至10条中名词释义如下:
  “呼吸检测”用国务大臣批准的设备,初步测试一个指数,以检测某人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超出规定限量。
  “药品”包括酒精以外的任何麻醉品。
  “没有”包括拒绝。
  “医院”是指为院内外病人提供医药,提供外科治疗的机构。
  “规定限量”是指如下要求:
  (a)100毫升呼吸中含酒精85微克;
  (b)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80微克;[Page]
  (c)100毫升尿液中含酒精107微克;
  及国务大臣规定的类似值。
  (2)某人必须为呼吸检测或分析提供呼吸抽样,除非:
  (a)抽样使呼吸检测有效或使分析完成;
  (b)用能使检测有效,或分析圆满的方式提供抽样。
  (3)只有经本人同意,由从业医师抽取的血样才有效。
  第12条 公共道路上的赛车
  (1)在公共道路上倡导或参加机动车竞赛或机动车速度实验是有罪行为。
  (2)本节中“公共道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指公共高速道路;在苏格兰是指公共道路。
  第13条 公共道路机动车秩序
  (1)任何人倡导或参加在公共道路上的与使用机动车有关的比赛或实验(除速度竞赛)是有罪行为。除非比赛或实验:
  (a)是被批准的;
  (b)是按照本条规定的强制附加的条件管理的。
  (2)国务大臣可规定批准或授权批准在公共道路上举行的机动车竞赛或实验(除速度竞赛或实验):
  (a)总体;
  (b)分地区,或分竞赛或实验的级别或种类,或分项。
  按照诸如交纳费用要求这样的强加条件。
  (3)本规则应该:
  (a)制定程序,特别要按规定制定出有
关准许的申请书;
  (b)按照竞赛或实验的不同级别种类制定不同条款。
  (4)本条中“公共道路”在英格兰、威尔士是指公共高速公路;在苏格兰是指公共道路。
  第14条 安全带:成人
  (1)国务大臣可制定规章,(包括所述例外)要求在道路上驾驶或乘坐机动车须系规定类型的座位安全带。
  (2)本条规则:
  (a)根据车辆不同种类,不同人员,不同环境情况制定相应条款;
  (b)包括例外:
  (i)从事按户投递(视情况而定),为消费者递送货物或按地址递送邮件的车辆的使用者;
  (ii)从事包括翻转的特技表演车辆的司机。
  (iii)持有从业医师鉴署的证明因某种医学原因不能佩带座位安全带的健康证明者。
  (c)可制定出附有强加条件的特定例

source: http://www.tranbbs.com/lawcollect/overseas/lawcollect_20071217154550_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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